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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权限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年07月14日  点击数:1600 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2号)精神,现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权限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级下放管理权限

    (一)自治区本级权限下放。2020年7月15日前,按照宁人社规字〔2020〕1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审批的宁夏交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83家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五市。其中,银川市72家(附件1),石嘴山市4家(附件2),吴忠市3家(附件3),固原市2家(附件4),中卫市2家和宁夏鸣钟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除消防以外职业(工种)(附件5)。自2020年7月15日起,权限下放的培训学校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驻宁单位和特种行业办学:宁夏石化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宁夏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宁夏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宁夏鑫盛安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宁夏鸣钟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建(构)筑消防员即消防设施操作员)、宁夏欣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宁夏润邦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继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五个地级市权限下放。五市根据宁人社规字〔2020〕12号文件规定,制定工作方案,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权限下放工作。

     二、认真做好下放移交工作

     (一)有序做好交接。管理权限下放时,移交方和承接方应履行交接手续。移交方提前做好交接计划,准备培训学校档案资料,做好交接记录。承接方应现场查验并接收培训学校档案资料,按规定时间完成交接工作并进行实地核验。

     (二)规范开展换证。各级人社部门在下放移交工作中,应将相关文件抄送同级和所辖县(市、区)民政、工商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并主动做好沟通对接工作。涉及管理权限下放的培训学校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换证工作。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时,应持《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权限下放后所属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时,证书编号重新设置,原《办学许可证》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收回并转交同级人社部门存档。学校名称按照宁人社规字〔2020〕12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办学类型对照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填写。

     (三)加强管理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畅通与培训机构沟通联系渠道,主动公开办事人员联系方式,及时宣传政策、解答问题、回应诉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培训学校日常监督检查,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审批事项,及时进行实地评估检查。要加快标准化建设,对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宁人社规字〔2020〕12号文件附件7)对辖区内培训学校管理体系、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按职业(工种)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督查整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是自治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与编制、民政、工商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按照管理等级要求在时限范围内完成培训学校权限下放和后续换证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强化审批、监管衔接,积极沟通对接业务,在做出审批或处罚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处罚决定抄送对方部门,以便对方部门开展相应工作。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季度末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监管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夯实诚信基础。告知承诺制是以诚信为基础的行政审批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的同时应告知承诺将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及个人诚信后果。优化审批程序的同时,应加强失信惩戒。经检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要及时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并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行为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附件:

 1.银川市承接原自治区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览表
        2.石嘴山市承接原自治区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览表
        3.吴忠市承接原自治区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览表
        4.固原市承接原自治区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览表
        5.中卫市承接原自治区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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