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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实训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9年05月28日  点击数:1158 次

  宁夏军宏技工学校实训管理制度

  校内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重要实践场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实训基地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 校内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四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为学校培养中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的重要基地。

  第五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2.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 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校内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要根据实训基地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八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九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专业组,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专业组,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校内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实训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要建立校内实训基地检查、验收制度。校内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学校要依据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各实训基地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实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校内实训基地的评估考核制度。学校按照实训室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实训基地的效益、对外培训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专业组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内实训基地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训基地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确保教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 实训基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训室管理制度。初到基地工作的教职工和首次进入基地的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学校“8S”现场管理标准,经过安全教育且掌握了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方可进入基地工作。

  第三条 实训教师应在每学期接到教学任务3天内向教学专业组提供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耗材情况统计,并将实训设备、工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具等完好情况向教学专业组通报。

  第四条 实训教师组织学生穿戴好防护用品,有序地进入实训教室,按要求进入工位。学生必须遵守实训守则,爱护实训设备、节约使用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条 实训过程中保持室内安静和整洁,实训结束后,实训班级负责做好卫生,如实填写实训室使用记录。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要进行实训室的交接,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七条 实训基地设备严格执行借还手续,建立登记本,及时登记。借还时,双方当面进行质量检查。外借(包括校内、外)仪器设备以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原则,经专业组主任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方可借出且及时归还。

  第八条 实训基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实训教师为本实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实训人员离开实训室时,必须关好空调、水、电、门窗,杜绝隐患,确保基地财物安全。

  第九条 实训基地为教学基层单位,学校外人员联专业组业务,须经教学专业组主任同意。

  实验实训室建设、调整和撤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规范实验实训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调整和撤销必须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及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做好可行性论证,避免因盲目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调整和撤销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实验实训室实行教务处统一协调管理下的校、实训中心二级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建立、调整、撤销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实训室,须由各专业组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实训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实验实训室发展规划,教务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实训室进行初审后,提交主管校长审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实训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实训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实训室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实训室的更名、实验实训室部分合并、实验实训室方向和任务变化等。实验实训室调整须由专业组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教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撤销,需要由专业组详细说明实验实训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实训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教务处、后勤保障部,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固定资产撤销必须先请示集团审批后方可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提高实验实训室信息收集和报送的质量,确保统计信息真实、可靠和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实训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实训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时反映实验实训室的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实验实训室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信息收集的意识。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能够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指定专门的实验实训室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每年上报的信息均以学年度为统计时间单,将统计结果报教务处存档。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内容包括:

  1.实验实训室实验教学项目信息。

  2.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信息及人员情况。

  3.教学仪器设备及增减、变动情况。

  4.教学、科研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对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积极配合,高质量按时完成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予以通报表扬;对组织工作不力,收集报送信息不全,谎报虚假信息的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将作为实验实训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之一。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实践教学的目的在于通过实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的能力,正确地掌握专业技能和技巧,使之成为适应现代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本规定所指的实践教学包括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 各专业组应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由教务处协调安排时间进行。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处应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实习的经费来源由校财务处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二章 实践场所的选择和实践基地

  第四条 教学一般在校内进行。顶岗实习场所应首先选择与学校联合办学企业和单位。若专业无联合办学企业和单位,在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前提下,本着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选择技术、设备比较先进,生产较正常,对学生实习较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的企业、厂、所。实践地点的确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某些专业、某种性质的实习可采取学生自选地点(单位)分散实习的办法,但必须经教务处、专业组研究批准后,认真组织并有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检查、考核措施和手段。

  第六条 一次实习一般应在一个单位进行,如若不能满足实习要求,以当日能返回实习点或学校为原则选择几个实习点。

  第三章 教学实习

  第七条 课程内安排的大型集中性实践教学称为教学实习,一般为一周以上。

  第八条 教学实习由各专业组负责人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和大纲要求,合理制定出实习计划,报教育教学研究室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实习前,由各专业组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明确实习计划、目的、意义、安全、组织纪律等相关事项。实习指导教师将与实习有关的资料、实习卡片等发给学生。

  第十条 在实习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做好教学实习的仪器设备准备工作和其他准备工作;实习结束后,做好仪器设备的整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第四章 顶岗实习

  第十三条 到企业、工厂或其它基层部门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称为顶岗实习,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 实习由各专业组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期进度安排,合理制定出实习时间,并由教务处制定出实习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批后,送招就处。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检查学生的实习进行情况;与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积极参加生产实践,培养实际操作能力。教师应利用实习的机会注意收集生产现场的技术资料,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时,每个学生应写出实习报告,由企业和教师分别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并以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五章 实习卡片和实习报告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学生必须写实习卡片,记载每天实习的简略情况(如心得、收获、发现的问题),作为检查实习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的依据,并为编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报告着重写自己的收获、体会及自己的分析、看法等实际内容。

  第十九条 实习结束。学生必须把实习卡片和实习报告交给实习指导教师审阅,并评定成绩后,全部送专业组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六章、实习鉴定与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鉴定以政治思想为主要内容。包含学习态度、劳动态度、组织纪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实习鉴定时,由学生先作出自我鉴定或小结,实习单位给出鉴定意见并签署盖章。

  第二十一条 实习成绩考核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

  理论部分的考核:实习期间若进行理论授课,由理论授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中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出具书面试题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实践部分的考核,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对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学生实习卡片、实习报告,实习中的纪律和表现情况,现场指导人员意见和实习单位出具的鉴定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成绩及实习鉴定送专业组,各专业组应将学生实习成绩及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交实习报告的学生,或病假、事假总计占实习时数的1/3。或无故旷工累计为2天的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按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学校与实践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有违犯,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进行教育,帮助改正。并书面报专业组。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实习指导师与实习单位领导研究后可停止其实习。并限期返校,听候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一律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或病假的,须持有证明,经实习小组或实习指导教师签注意见,经专业组批准,才能离队,并按规定补实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生应爱护现场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和使用仪器,未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不能擅自开动机器和使用仪器,如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也必须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发生损坏事故,将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习未结束,不得提前离队。

  第八章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质量由专业组、教务处共同进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习在结束时由校督导室不定期派督导员对实习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实践教学管理所属专业组,以便在下次实习时进行改进。

  第三十条 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由学校、教务处、专业组不定期派人到学生所在的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单位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情况,并针对掌握的具体情况与学生实践所在企业、单位、厂、所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便在下次实践教学时进行改进。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实训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根本保证。为了规范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教学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保管、管用结合”的原则,我校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校、专业组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校归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工作的职能部门。各专业组、部按各自的权限、职责负责对本专业组、部所属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各专业组、部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量的大小,选聘专职或兼职管理员,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工作。仪器设备所有进出账务均需由管理员凭工作签章办理。未经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财产,管理员发生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四条 各专业组、部对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验收、使用、维修、借用调拨、申请报废等资料要建立档案。

  第二章 购置

  第五条 各专业组、部根据教学计划及专业建设要求,预定出下一年度实训实验室的设备购置计划或旧设备改造计划(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总价),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后,由主管校长审批,教务处实施统一采购。

  第六条 对于专项投资的实训实验室,要实行项目管理,责任人提出初步方案,各专业组、部进行初审,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审批。项目执行由责任人全程负责。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与教务处共同验收。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是各专业组的任课教师、参加实训实验的学生。其他部门的人员非正常教学使用仪器设备时,应提前和管理员预约,管理员报专业组、部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按照设备日常维护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完好率,保持设备及使用环境的整洁,使用后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条 设备使用人员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设备责任人,由责任人进行故障排除。如无法排除故障时,责任人报专业组、部主任。

  第十一条 设备责任人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所有设备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 实训实验教师未到场时,学生不得使用设备,违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设备责任人不得擅自将设备移至它处使用,违反者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章 维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需要维修的设备,设备责任人报专业组、部主任,专业组、部主任确认不能维修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转外维修,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设备维修好后,由设备责任人验收签字。

  第五章 借用

  第十六条 实训实验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必须在实训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上作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实训实验课分小组进行。如仪器设备是集中存放的,应采用小组领用的办法,由小组组长按实训实验教师的要求,领出实训实验必需的仪器设备,用完后必须将仪器设备整理干净,经实训实验教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归还。

  第十八条 学校内教师因备课、讲课等需借用仪器设备时,原则上在实训实验室使用,必须借出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原则下,经专业组主任审核批准后,与仪器设备责任人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设备责任人做好归还登记及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原则下,由专业组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借出,并应收取一定的租借费用。

  第二十条 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归还时有遗失和损坏的情况,由各专业组报教务处,并按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实训实验教学正常开展的需要,所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在确定的归还期(由实训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定)内归还。如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应追究其教学事故责任。

  第六章 报废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申请表,经所在专业组、部组织技术人员论证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最终做出报废结论并签署确应报废(报损)的鉴定意见后,按报废(报损)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凭报废表及时将报废(报损)仪器设备送交废品仓库,注销账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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